本报讯(记者 国瑾)近日,山东省物价局、山东省财政厅、山东省教育厅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《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》,要求所属办学机构应按照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及本通知规定,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清理规范,之前凡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审批或备案条件收费的,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,重新办理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。
通知要求,办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,2014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我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。
各办学机构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,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,实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单独记账、独立核算,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委托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,并公布审计结果。
非民办财政供养的办学机构收取的学费、住宿费,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,通过“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”全额上缴财政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要自觉接受财政、物价、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,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,扩大收费范围,调整收费标准。